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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方婚前全款房是个人财产吗?
2025-03-06 | 来源:未知 | 作者:admin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虽然《民法典》有明确规定,但在我们经办的很多离婚纠纷案件中,本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部分,在离婚时可能还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主要原因在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,女方基于各种原因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不同的处置行为,比如女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进行出售,此时,出售后取得的售房款可能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,或者是婚前房产产生的孳息部分与婚后个人收入混同等情况。
因此,为避免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,建议使用单独的银行账号对个人婚前资金部分进行隔离管理,只出不进,以免与婚后收入混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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