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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侦探社,民间借贷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么?
2025-03-18 | 来源:未知 | 作者:admin

首先,根据一般管辖原则,被告所在地肯定是有管辖权的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条规定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。

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,故管辖也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条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《民法典》第5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履行地点不明确,各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。也就是说,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,如履行地点不明确的,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,则出借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,因此出借人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。

另外,《民诉解释》第18条第二款规定,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该条款亦明确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,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。